了解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流程

(一)信用证是什么

买卖双方磋商交易以后,由买方出面,把交易的内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数量、品质要求、金额、交货期等条款开列清单,交给某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方的开户行),请其居中做担保人,根据这些条款开立一份证明给卖方。只要卖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银行就监督买方付款。因为买方本身在此银行开户,或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所以这种银行监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过来对于买方而言,在卖方交货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预付款,卖方交货不及时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绝付款,也很稳妥,双方皆大欢喜。这样一来,国际贸易商之间的商业信用就得到了银行的担保证明。这份证明信用的文件,就是“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行话简称L/C。

在信用证中,单证是最核心的部分。一份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也正是细致入微地规定单证的。包括需要哪些单证,每种单证需要几份,单证由谁出具,何时出具,甚至详细到单据上的字句如何表述。这样谨慎的做法,就是为了能够使这套单证最大程度地准确反映货物本身和交付过程的情况,从而制约卖方,避免造假的可能。卖方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把这套单证交给银行,就等于是把货物交给了银行。银行不需要跑到仓库去验货,只需要检验这套单证即可。单证符合要求就意味着交货合格,就必须付款给卖方。信用证简单说就是这么一个东西:列明了交易事项条款要求,由银行居中做担保,卖方拿到信用证以后,只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交货并准备好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证,交给银行,就能安全顺利拿到货款。

买方是一个美国公司,开户行是花旗银行;卖方是一家天津工厂,开户行是中国银行。美国公司向花旗银行提出开证申请;花旗银行接受申请,开立信用证,并传递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接到信用证以后,通知天津工厂,并把信用证交给天津工厂;天津工厂据以备货制单,完成交货后,把全套单证交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审核无误后,可以直接付款给天津工厂,或者暂不付款而将全套单证转交给花旗银行,由花旗银行审单付款。在上例中:(1)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美国公司,叫作“开证申请人”(Applicant)。(2)开立信用证的花旗银行,叫作“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3)天津工厂因为受益于信用证的付款保障,叫作“受益人”(Beneficiary)。(4)接到信用证并通知天津工厂的中国银行,叫作“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5)如果中国银行直接付款给天津工厂,就叫作“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6)花旗银行最终承担付款责任,叫作“偿付行”(Paying/Reimbursing Bank)。

(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①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②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③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并交出口地的通知行。④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受益人(出口商)。⑤受益人根据信用证办理货物装运。⑥受益人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全部单据在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议付。⑦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付款。⑧议付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寄单索偿。⑨开证行审核议付行寄来的单据无误后付款。⑩开证申请人核验单据无误后付款。⑪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交单。⑫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后,凭全套单据中的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二、信用证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不同于前面提到过的汇款与托收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因此,开证行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首要的、独立的,即独立于进口商。即使开证人事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即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即独立于货物。银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为依据,决定是否付款。如开证行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这种相符必须是“严格相符”(Strict Compliance),不仅要单证一致,而且还要求单单一致。

三、信用证的内容与开立形式

传统的纸质信用证往往以信函的格式开立,模样就是A4纸大小,洋洋洒洒四五页甚至十几页不等的一份英文文件。里面的内容繁杂,既有与卖方直接相关的交货及制单要求指示,也有银行间协作的条款等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主要包括信用证的种类、编号、金额、有效期、到期地点,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

2.对汇票的说明

对汇票的说明(如使用汇票),一般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内容。

3.对货物的说明

对货物的说明主要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牌号、数量、包装、单价、唛头等。

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

对运输事项的说明包括运输方式、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日期、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船等。

5.对单据的要求

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应附哪些单据及对有关单据的具体要求和应出具的份数。

6.特殊条款

特殊条款一般书写在背面,规定交单日期或者要求某一特殊单据。

7.保证文句

保证文句是指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主要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

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空邮寄送通知行。这种形式现已很少使用。

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电开本又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两种。

(1)简电本(Brief Cable)。即开证行只是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预先通告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由于简电本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简电本有时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类似词语,如果有这种措辞,该简电本通知只能作为参考,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开证行应立即寄送有效的信用证文件。(2)全电本(Full Cable)。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四、信用证的种类

(一)根据是否有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都是跟单信用证。

(二)根据开证行所负责任的不同,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取消或修改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不常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若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按照UCP600(国际商会关于信用证的最新惯例)第3条的解释,即使未作明示,信用证也是不可撤销的。由于这种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高,受益人权利较有保障,故在国际贸易中广为采用。

(三)根据信用证有无其他银行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出口人为了保证安全收汇,要求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保兑行一经保兑,就承担和开证银行同样的付款责任。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就是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四)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根据UCP600第2条,信用证按款项支付方式可分为承付(Honour)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其中,承付信用证又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二者的区别在于:承兑信用证需要汇票,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不使用汇票。

1.即期付款信用证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

注明“延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此种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因此,在证中必须要明确付款时间,如“装运日后××天付款”或“交单日后××天付款”。由于此种信用证不使用远期汇票,故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而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由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这种信用证又称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但有时,买方为了便于融资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为低的优惠贴现率,在与卖方订立即期付款的合同后,要求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此种做法对受益人来说,他虽然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却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

4.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所谓“议付”(Negotiation)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的情况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UCP600第2条)。从本质上看,议付实际上是指定银行在开证行的授权下,通过买入汇票及/或单据方式代理开证行对受益人进行的一种预先融资。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公开议付信用证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银行议付。”

(五)根据运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开证行开立的写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转让费由第一受益人负责,但可同时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即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实际业务中多数是这种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用完信用证内的金额后,其金额能恢复到原金额,而再次被受益人使用,甚至可以多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可多次循环使用,而后者则在一次使用后即告失效。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匀交货的长期供货合同。

五、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商会(ICC)为信用证操作提供全球标准的一套国际规则。它不是一个国际性的法律条约,由于它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属于一种国际惯例。凡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任何人,无论是销售商品、购买商品还是提供融资,都必须熟悉它。UCP于1933年问世以来,先后历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数次修订。随着时代变迁、科技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1993年的修订本,即UCP500(这个“500”指的是ICC出版物编号)的一些条款明显不适应贸易环境的变化,所以国际商会于2002年年初成立统一惯例修改工作小组,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终于在2006年10月25日完成修订,作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UCP600)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UCP600比UCP500语言更简洁,行文更顺畅,更易于阅读理解,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更简洁。由UCP500的49个条款简化为39个条款。对于UCP500中重复性的、无关紧要的词句或条款予以果断地删除。比如删除了L/C可撤销的概念、“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的表述等。(2)条理更清楚。UCP500分A—G七个部分,条款琐碎,层次感不强。UCP600对UCP500的条款进行了大量合并与重整,条理清晰,层次清楚。(3)表达更准确。UCP600对UCP500中模棱两可、表达不清之处进行了准确描述和界定。对于UCP500中与操作实务不尽相符的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补充或更正。比如增加了对概念的解释,在信用证修改方面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等。UCP500与UCP600对确定日期词语的解释比较见下表。

六、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一)开证日期

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对开证日期未作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合理时间”究竟为多长,并不明确。为了避免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最好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开证行

为确保收汇安全,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是出口合同中,一般应对开证行的资信地位做出必要规定。

(三)信用证的类别

信用证种类繁多,随交易具体情况不同,对信用证种类要求也不同。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四)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在买卖合同中做出规定。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00%。如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减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about)字样,以利收足货款。

(五)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信用证的到期日(Expiry Date)习称信用证的有效期(Validity),是指开证行承担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责任的期限。

与到期日有密切关系的到期地点,是指被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所在地,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信用证到期有三种情况,即议付到期、承兑到期和付款到期。议付到期的地点一般在出口地,承兑和付款到期的地点则为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所在地。为了便于掌握时间及时向银行议付,我方出口合同一般都规定到期地点在我国或在我国某地。

催证、审证与改证

一、催证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按时开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卖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但催开信用证并不是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1)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时间相隔较长,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2)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已构成违约,如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赔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3)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4)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或代理商给予配合或协助催证。

催证函

Dear Mr. Smith,We have the pleasure of receiving your counter signed Sales Contract No. STC0011.But we wish to draw your attention to the fact that the date of delivery is approaching, but we still have not received your covering Letter of Credit.For your information, our production schedule is almost full this two months, please do your best to expedite the establishment of your L/C, so that we may execute the order smoothly.We hope to receive your favorable news soon.Yours faithfully,DALIAN SHIHONG TRADING CO.,LTD.JOHN WONG(亲爱的史密斯先生:很高兴收到您会签的第STC0011号销售合同。不过,希望提醒您注意,交货期已然临近,但我们仍未收到你方的信用证。需要告诉您的是,我们近两个月的生产计划已经排得很满,请尽快开立信用证,以便我们顺利执行订单。静候佳音。此致大连世鸿贸易有限公司约翰·王)

二、审证

信用证的内容繁杂,既有与卖方直接相关的交货及制单要求指示,也有银行间协作的条款等。对于初入行的新手而言,也没有必要逐条考证其含义。这就跟用钞票一样,只需要懂得辨认钞票上的金额,识别钞票真伪即可,至于钞票上的编码规律、图案含义、行长印鉴等,有兴趣再去慢慢琢磨吧。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出口商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来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出口商这边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有银行公章。除此之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因为信用证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半是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开出来之前,作为受益人,一定要与申请人——也就是客户预先商量好条款,特别是单证要求方面的条款。虽然说信用证开出后,发现不妥还可以提请银行修改,但因为修改也需至少几十美元的手续费,客户一般都不大乐意,彼此麻烦还可能伤了和气。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信用证的审核工作实际上在申请前就应该着手了。

(一)识别信用证条款编码(项目代号)

信用证本身的条款密密麻麻,如何下手审核呢?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码,即项目代号,根据此代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比如看到代号为71B的项目,就知道是说明银行手续费划分承担的;而如果要查看信用证的最后交货装船期,只需直接查找44C即可。通过项目代号来识别,是初学者审核信用证的好办法。

(二)重点审核关键条款

通过条款编码阅读法,我们就能比较清楚地看信用证了。那么,拿到信用证以后该如何审核呢?可如下一步步进行。首先是重点核查一些关键条款:(1)如果拿的是复印件,或预先审核传真件的,首先检查文件是否完整。特别注意看每页的末尾和下一页的开头是否语句衔接正常,以避免传真复印中的人为疏忽遗漏。(2)检查40A条款,确认必须有“IRREVOCABLE”(不可撤销)字样。(3)检查第59条款,受益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因为基本上所有的单证都会显示受益人名称,如果有误——哪怕是一个字母,都会导致所有单证不符。即便为了迁就信用证,某些自己缮制的单证可以将错就错,但那些需要国家机构出具的单证,却因为预先对受益人的名称有了备案而无法更改。(4)检32B条款,是否金额准确。(5)检查44C和31D条款,看是否能按照要求及时装船。44C和31D的时间间隔不能太短,一般要求在10天以上,而以15天左右为宜。因为货物上船以后,校对和领取提单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如果你的办公地点远离出口码头的时候。44C和31D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这个时间如果逾期的话,毋庸置疑将是足以导致信用证失效的重大不符点。同时可以参照48条款。不过目前的信用证,通常44C条款时间加上48条款时间就正好是31D条款时限。

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运期和双到期1.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也称到期日,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信用证有效期后常跟地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应该在不晚于有效期规定的日期提交到有效地点对应的银行。2.交单期信用证交单期是指运输单据出单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交单期可以在信用证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若在信用证中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进行交单;若无相关约定,那么交单期最迟应不迟于提单后21天,且无论是否约定交单期,交单的最晚期限都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3.最迟装运期最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一般来说,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信用证未对最迟装运期做出相关规定的,则装运日期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4.双到期双到期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限,但在实际操作时最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一般为同一天。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有时间进行制单、交单和议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现双到期的情况,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提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一般来说,到期日(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船期。

(6)检查45A,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果不一致,看是否能接受。特别是有时候客户出于避税等目的,喜欢在这个条款中将品名描述笼统化,比如把猪二层革改为“皮革”。可是在做出口商检的时候,国家商检部门却不允许如此简化,这样一来势必造成单证不符。因此要注意把握尺度,如无法按照客户要求的去做,就及时通知客户修改。(7)重点审核46A和47A。46A是单证的种类要求,47A则补充说明单证的做法以及其他要求。这两个条款是信用证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要逐字审阅,一个标点也不放过,不能有任何的含糊。有疑问的,求助银行和同行,或者与客户联系。其中以银行的意见为重,务必彻底搞清楚,万不可想当然。对46A,不妨单列清单,对单证的种类、名称、份数和出具机构逐一核对,看是否能及时、完整地做到。比如曾有过案例,要求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一正三副。可实际上正常情况下普惠制只有一正两副。审核的时候忽略了这个细节,制单就会有麻烦。47A条款也一样。有时候不单涉及单证的缮制,还牵涉到费用。比如要求单证要贸促会/商会认证,无形中就会多负担一笔费用。注意核对,看单证规定是否有前后矛盾冲突的地方。(8)其他条款的审核。可依据条款编码审核,看看是否有误。注意银行费用的划分,公平原则是分摊,一般可接受“产生于开证申请人国家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有些客户会规定“除开证费以外所有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这就有失公平了。

(三)注意开证行的资信

除了条款本身,对开证行要注意。特别是那些寂寂无名、闻所未闻的非洲、南美小银行。因为信用证靠的是银行信用,如果银行不可靠,出口商就面临财货两空的危险。因此,一般在开证前,与客户确认一下,或直接要求“通过欧洲/美国知名银行开证”。如果客户因为操作不便拒绝的话,可以接受小银行信用证,但要求找欧洲/美洲知名银行“保兑”。保兑的意思就是要求另一家可靠的银行作这份信用证的担保人,如果开证行无理拒付,则由做保兑的银行承担支付责任。

三、改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修改信用证是常有的事。但修改信用证的内容会直接影响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

①受益人(出口方)将需要修改的内容通知开证申请人,即书写审证修改函。

②开证申请人向信用证的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即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③开证行审核同意后,根据修改申请书办理修改手续,然后向信用证原通知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即L/C Amendment,修改一经发出不能撤销。

④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修改书后,验核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将其转达给受益人,即发出修改通知书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见的。对此,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影响也不好。其次,对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都要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将做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按照UCP600的规定,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如有两个或多个内容,受益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其余部分。为防止作伪,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UCP600第9条d款)。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径自寄来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对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证修改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如修改在一次以上),这样可防止使用时与原证脱节,造成信用证条款不全,影响及时和安全收汇。按UCP600规定,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可延至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时做出,但为了便于开证人及时了解受益人的意向,如已做出决定,似以将是否接受的决定提前告知开证人为好,也可以将拒绝或接受的通知在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前先行交付给通知行。对于需经修改方能使用的信用证,原则上应在收到修改通知书并经审核认可后方可发运货物,除非有把握,绝对不可仅凭国外客户(开证申请人)“已经照改”的通知就装运货物,防止对方言行不一而造成被动损失。有必要指出,凡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其内容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而我方能够接受并凭以办理或信用证开到后经过修改,不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的,只要涉及买卖合同内容的改变,原则上都应视同修改买卖合同。因此,应当向对方客户寄送合同修改书,以完善手续。